作者: 王乃民《律師》
最近一個引人關注的判決:母親年邁,已無工作,育有二子一女,俱已成年並結婚,多年來,兒子每個月給母親數千元至1萬元,作為母親之生活費,而女兒則因已嫁出,並未分擔母親之扶養。十餘年後,兒子們向法院起訴請求女兒應分擔扶養義務,並返還已經代墊之扶養費,亦即因為女兒並未支付扶養費,致兄弟兩人之負擔加重,多年以來已經代墊約150萬元,因此女兒受有減省支出扶養費之不當利益,應返還之。法院則認為:扶養父母是子女之義務,不論男、女或結婚與否,出嫁之女兒亦負有扶養義務。子女之中若有人未支付扶養費,而由其他子女支付較多之扶養費,支付較多者形同幫支付不足者墊付扶養費,自可要求支付不足之一方,返還代墊款,故判決兒子們勝訴。
這個案例無疑在相當程度上翻轉了傳統,相延成習的觀點認為,出嫁的女兒,從娘家父母潑下一碗水之時起,象徵「嫁出的女兒猶如潑出的水」,已經變成「別人家的媳婦」,自此應孝敬夫家公婆,對於娘家父母,不需負扶養義務,若有拿錢給父母的,是一番心意,並非義務,照顧父母之責任,是由兒子扛起。
相同邏輯下,在繼承發生時,已出嫁之女兒不回娘家分產,女兒有時被要求簽署拋棄繼承同意書,至於要求出嫁女兒只分現金,不分不動產者,更是普遍。其實這種觀念不難理解,傳統上既然認為出嫁女兒應捧夫家之飯碗,順著此脈絡,自然認為女兒不需扶養父母,不能繼承家產了。也有很多女性認同這樣的觀點,認為自己之於娘家父母沒有扶養義務,從來未曾支付扶養費,對於年邁父母的照顧,認為「那是兒子的事」,而兒子請求姊妹共同負擔扶養費者,亦是罕見。
近三十年來,法律逐步落實男女「平權」與「平責」,例如子女之姓氏由父母共同約定,非必從父姓;夫妻之財產為各自所有,非夫獨有,在繼承方面,不論子或女均有相同之繼承權,而在扶養父母上,亦不問子或女,均有扶養之義務。這個判決表面上是認為子女在扶養義務上負有相同之義務,兄弟姊妹應共同負擔,但仔細思考,其實是進一步對於男女平權之落實!
(本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