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家庭暴力,我該怎麼辦?

作者:鄭渼蓁律師

前二次文章裡已先就什麼叫「家庭暴力」、如何聲請民事保護令以及民事保護令之核發種類作介紹,本篇本文將進一步針對民事保護令之命令內容、效力、執行以及違反民事保護令之效果等作簡要介紹。

關於法院核發民事保護令之命令內容種類非常之多,在家庭暴力防治法(下稱家暴法)第14條即列有13種,由法院依個別案例情形,以決定何種內容始足以保護被害人,而通常較少僅選擇唯一一種內容,多為併採多種內容作為保護令內容。其中大家比較熟悉的就是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暴力,同時可能搭配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命相對人遠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特定距離等。

至於民事保護令之效力部分,通常保護令係自核發時起生效,原則為一年以下,得聲請一次延期(亦為一年以下),若於期間屆滿前經法院另為裁判確定者,該命令即失其效力。而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亦係自核發時起生效,於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此均可參考家暴法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

在法院核發民事保護令後,原則上多可透過警察機關予以執行,甚至某些民事保護令(例如關於不動產之禁止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及金錢給付之保護令或命交付未成年子女之保護令等)亦可作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對相對人為強制執行。

另外很多人關心的是在取得法院核發之保護令後,是否即代表相對人絕對不會再為不法侵害?其實不然,保護令之制度僅係透過具有法效力之保護令約束相對人之行為,無法完全禁止相對人行為,但一旦相對人違反法院所核發之保護令,即可能會衍生相關刑事程序以及責任:依家暴法第61條規定,違反保護令罪所指為違反下列五種保護令: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遷出住居所、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違反效果是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因此,如果違反之保護令並非該五種,則不會有刑事責任。另外,依家暴法第29條之規定,違反保護令罪之嫌疑重大且有繼續侵害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之危險,而情況急迫者,也賦予檢警單位得逕行拘提及聲請羈押權利,縱無羈押必要,檢察官、法官亦可附條件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若被告又違反該等條件,檢察官、法官即得撤銷原處分,另為適當之處分,或於偵查中由檢察官聲請羈押,審判中則由法官直接命羈押。

家暴問題已非陌生議題,漸漸的也常有人意識到透過家暴法規定保護自己權利,當不幸發生家庭暴力事件時,勇敢走出來,才是保護自己以及子女權益之最佳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