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家庭暴力,我該怎麼辦?

作者:鄭渼蓁律師

常見婦幼問題之一就是「家庭暴力」問題,「家暴」一詞,常在社會新聞中看到、聽到,而且家暴對象越來越廣,近幾年來,筆者被詢問家庭暴力之機率越來越高,顯示家暴事件確實越來越多,而且很多離婚案件也會牽涉到家暴事件。那麼,到底怎樣才算家暴,遇到家暴時,到底該怎麼辦?如何運用現有的法律規定來保護家暴被害者呢?本篇即先就家庭暴力定義規定、聲請保護令之申請者、對象以及費用問題稍作說明,後續會再針對保護令的聲請、種類以及各種保護令的效力作詳述,希望透過一系列的家庭暴力說明,能讓讀者瞭解遇到家暴時,該尋求怎樣的途徑保護自己。

  • 怎樣才是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限定發生在「家裡」的暴力嗎?所謂「家庭暴力」中之家庭,指的不是地點,而是實施暴力的人與被害人間之關係是屬家庭人員,所以即使是在公眾場合,仍係可能構成家庭暴力的。

那麼什麼是家庭暴力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項規定,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因此,一般人常會問到如果沒有拳腳相向是否就不是家暴,其實不然,使用暴力之方法並不限於對身體之侵害,若係以言語或其他方法造成精神上之侵害,仍會構成該法之家庭暴力範圍。例如:丈夫長期以言語侮辱、攻擊太太,造成太太精神上侵害,就有可能會構成家庭暴力,但要注意者,言語侮辱畢竟不如身體傷害有驗傷單為證,因此,若太太之後欲聲請保護令,自應舉證證明先生之言語家暴行為,一般來說可以考慮傳訊證人或是現場錄音,提出錄音檔案予法院。另需提醒注意者,所謂家庭成員,其規定範圍較廣,並不以現在存有婚姻關係為必要,也不以共同生活在一起之人為必要,包含配偶或前配偶等。

  • 何人可以聲請民事保護令?

此乃依民事保護令之種類不同而異,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民事保護令種類有三:「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以及「緊急保護令」。其中「通常保護令」及「暫時保護令」之聲請,由被害人為之,但若被害人係屬於未成年人(即未滿20歲)、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則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血親或姻親提出聲請。至於「緊急保護令」則僅賦予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權提出聲請。

  • 該向何機關聲請?

不論哪一種民事保護令,其聲請對象均為法院。至於向哪一法院聲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1條規定:「保護令之聲請,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亦即家暴行為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法院管轄。」亦即若A男(住台北)與B女(住桃園)夫妻在高雄發生家暴,這時B女即可在台北、桃園、高雄三地法院擇一聲請民事保護令。

  • 要繳費嗎?

由於聲請民事保護令乃係為防治家庭暴力及保護被害人權益所設,因此,向法院提出聲請時並毋需繳交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