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鄭渼蓁律師
前篇筆者已針對家庭暴力定義、聲請家庭暴力保護令之聲請人以及向何處聲請、有無費用問題予以介紹,本篇即針對民事保護令之種類、聲請程序以及法院審理程序作一介紹:
- 通常保護令:
是一般比較常見的保護令,應以書面聲請,且需經法院審理程序(不公開,其他人不得入內旁聽,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2條、第13條規定參照),重點如下:
l法院為確認有無家暴情形發生,得依職權調查證據,訊問被害人及相對人,且得選擇進行隔離訊問,就是雙方非同時進入法庭內陳述,法院會決定先訊問哪一方,待一方陳述結束後,再訊問另一方。且法院可在法庭外其他地方訊問,甚至可選擇透過電話或視訊之科技設備予以訊問。此應係慮及被害人往往已受一定程度傷害,若強行要求其尚須前往法院開庭,且需與家暴行為人再一次見面,恐非適合,因此,賦予法院有較多選擇訊問之方式。
l被害人於法院審理時,可以請其親屬或個案輔導之社工人員、心理師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法院在終結審理前,若有必要,亦可以聽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l 聲請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但聲請人仍有撤回權利。
l有效期間:自核發時起一年。法院得依聲請延長,惟以一次,延長期間一年以下為限。
- 暫時保護令:
因通常保護令之審理程序通常須一段期間,為因應可以即刻保護被害人,賦予法院得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程序終結前,先核發暫時保護令。但經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時,暫時保護令即會失其效力。此亦應以書面為之,且得不經法院審理程序。依目前實務之作法,通常係由司法事務官核發,期間約1-2週可取得,惟實際作業期間仍按個案而定。
- 緊急保護令:
緊急保護令顧名思義係有急迫危險之情形,賦予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且毋須書面且得不經法院審理程序。
而法院若依聲請人陳述家庭暴力之事實,已可足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應於4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另依檢察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注意事項第23條後段之規定,檢察官如預期被害人短期內仍有繼續受家庭暴力之可能,但尚未至有急迫危險之程度,得聲請核發暫時保護令。實務上申請緊急保護令之情形並不多見,除非被害人受家暴程度十分嚴重而有急迫危險,一般若有急迫性,大多以先核發暫時保護令方式處理。
另依檢察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注意事項第25條規定,檢察官在向法院提出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後,於法院核發緊急保護令前,得斟酌個案具體情形,令警察人員在被害人住居所守護或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或其家庭成員之必要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