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碳議題炙手可熱—溫室氣體排放範疇之介紹

作者:國立中興大學行銷學系 李宗儒教授、趙焄伶碩士生

由於現今各國正面臨2050年淨零碳排的政策目標,政府、企業、組織及民眾紛紛在改變原有的運作或生活型態,以達成這個目標。政府制定嚴格環保法規,推動再生能源的發展;企業研發綠色技術,減少碳足跡;組織推動碳中和計劃;民眾則選擇綠色消費和節能生活方式。這一系列的變化體現了全社會對環境保護的重視,以及對實現2050年淨零碳排目標的決心與努力。

然而在組織設定任何減碳目標,或是執行任何減碳措施之前,組織都需要先確認自身的排碳狀況,而這個步驟就稱為「溫室氣體盤查」,也常被稱為「碳盤查」,在進行完「碳盤查」後,組織才能進一步針對當前的排碳狀況,制定專屬的減碳策略與計畫。本文將主要介紹「碳盤查」中的三大排放範疇,說明組織或企業碳排放的類別。

首先臺灣行政院環保署所規範的排放範疇分為「直接排放」、「能源間接排放」及「其他間接排放」,而《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GHG Protocol)所規範的排放範疇則分為「範疇一」、「範疇二」及「範疇三」,臺灣行政院環保署及《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規範的範疇都是三大範疇,且範疇的分類方式也相同,僅有命名方式不同,亦即「直接排放」等於「範疇一」,「能源間接排放」與「範疇二」相同,「其他間接排放」與「範疇三」相等。

另外,ISO/CNS 14064-1規範的排放範疇則是分為「類別 1:直接溫室氣體排放與移除」、「類別 2:輸入能源之間接溫室氣體排放」、「類別 3:運輸之間接溫室氣體排放」、「類別 4:由組織使用的產品所產生之間接溫室氣體排放」、「類別 5:與組織的產品使用相關聯之間接溫室氣體排放」及「類別 6:由其他來源產生的間接溫室氣體排放」。

由於臺灣行政院環保署、《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及ISO/CNS 14064-1所規範的排放範疇的定義具有關聯性,因此以下將敘述三者所規範的排放範疇之關係。首先「類別 1:直接溫室氣體排放與移除」即為「直接排放」,亦同為「範疇一」之排放範疇;「類別 2:輸入能源之間接溫室氣體排放」即為「能源間接排放」,亦同為「範疇二」之排放範疇;「類別 3:運輸之間接溫室氣體排放」、「類別 4:由組織使用的產品所產生之間接溫室氣體排放」、「類別 5:與組織的產品使用相關聯之間接溫室氣體排放」及「類別 6:由其他來源產生的間接溫室氣體排放」皆屬於「其他間接排放」,亦同為「範疇三」之排放範疇。

以上為「碳盤查」中的三大排放範疇,企業或組織在進行碳盤查時須根據其「碳盤查」的目的選擇盤查的邊界,例如:企業要計算組織內部的排碳,需要界定組織空間、排放期間;而產品或服務則是界定要計算的產品生命週期的哪一階段。界定完邊界後,即可執行「碳盤查」,最後獲取企業或組織的排放情況。

各位紫丁香婦幼關懷協會成員們,本文提供了溫室氣體排放範疇的簡單概念,希望各位透過若未來有碳盤查的計畫,可以先有一些基礎知識。

資料來源
1.行政院環境保護署(2022.05)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作業指引。https://ghgregistry.moenv.gov.tw/upload/Tools/%E6%BA%AB%E5%AE%A4%E6%B0%A3%E9%AB%94%E6%8E%92%E6%94%BE%E9%87%8F%E7%9B%A4%E6%9F%A5%E4%BD%9C%E6%A5%AD%E6%8C%87%E5%BC%95(2022.05)-final.pdf

(全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