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我國人口販運防制法制之新作為

作者:恆英法律事務所所長朱敏賢律師

  • 我國人口販運防制現況

聯合國於2000年通過《聯合國打擊有組織犯罪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並於2003年9月生效,其後於2004年發布「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及其議定書實施立法指南」(Protocol to Prevent, Suppress and Punish Trafficking in Persons)。我國因應此國際犯罪防制趨勢,亦於2009年制定「人口販運防制法」,該法即以前述指南中第二部分「婦女和兒童行為的補充議定書實施立法指南」(Women and Children, Supplementing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作為主要參考藍本。該法由預防(Prevention)、保護(Protection)及處罰(Punishment)三面向切入,禁止和懲治人口販運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

依「美國2015年人口販運報告」有關我國部分,曾(參見2015 Trafficking in Persons Report: Taiwan (Tier 1)),我國2014年依人口販運防制法起訴71名人口販運被告,其中17人有罪定讞,2013年則起訴130名,39名被告有罪定讞。而我國人口販運案件之被害人多數來自印尼、菲律賓、泰國及越南等東南亞國家。人口仲介之犯罪者或蛇頭經常向外籍勞工收取高額之仲介費用,同時由薪資中扣除該仲介費用,致使部分外籍勞工領取之薪資遠低於法定最低薪資標準。其中看護或家內幫傭因家內勞動之隱蔽性,而特別容易受到勞力剝削。上開情形可能已違反我國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亦即,外籍勞工之雇主或仲介藉由剋扣薪資或沒收居留證、護照等手段,迫使外籍勞工從事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該報告除陳載上述我國人口販運防制之現況外,亦從預防、保護及處罰三面向,分別給予我國人口販運防制政策建議。

  • 我國人口販運防制新作為:
    • 「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施行法」草案

美國之人口販運問題報告評估我國之人口販運防制已達最低標準(Taiwan authorities fully comply with the minimum standards for the elimination of trafficking.),顯見我國之人口販運防制仍有諸多面向有待改善。

就人口販運防制政策而言,行政院於2014年11月27日業將「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施行法」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立法院亦於2015年2月之第8屆第6會期第13次會議中決議將該草案送交國防、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擬將有助於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之相關規範予以國內法化,俾健全人口販運防制政策之法源依據,進而使我國人口販運防制政策與國際趨勢更趨一致。

  • 「類似判決刑度資訊檢索系統」新增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第32

為增進我國司法判決量刑之可信度,民國(下同)103年司法院以院台廳刑二字第1030023865號函頒之建置「類似判決刑度資訊檢索系統」供檢察官、被告及律師使用,該系統旨在促進量刑之公正性。

前此,於102年11月首度開放查詢類似範圍之裁判,限於妨害性自主罪、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提供人頭帳戶等資料幫助詐欺(含幫助恐嚇取財)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罪、搶奪罪暨強盜罪、殺人罪等8類犯罪。

本年度(105年)1月該系統增列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及同法第32;同時邀請審、檢、辯、學及被害人保護團體研議制定「焦點團體建議法院辦理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第32條之罪量刑審酌事項參考表」(參見司法周刊第1711期、第1784期)。此系統增列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及第32條,及制定量刑審酌事項參考表,除增進人口販運之司法判決可預見性、透明度,避免犯罪行為人心存僥倖外,亦回應「美國2015年人口販運報告」有關我國部分報告之批評,及對我國預防面向所提出之建議。

為有效提升我國人口販運防制法制,除透過將「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內國法化,以充實我國人口販運法制法規範之完整性外,期望可因前開此系統新資訊之建置,同時強化對人口販運犯罪之起訴與定罪妥適性,並建構具體且可資參考之標準,兼得作為防制人口販運政策實效性之實證研究基礎。

  • 結語

於人口販運之被害對象中,絕大多數為婦女及兒童,是以,為保障婦幼生命、身體安全及維護其人格尊嚴,以免婦女、兒童受糟蹋而為交易之標的,落實人口販運防制乃為極其重要之一環。

美國「2015年人口販運問題報告」中,將我國人口販運防制成效評列為第一級國家,顯見我國人口販運防制雖達最低標準,但仍有改善空間。而我國人口販運防制近期之新進展,以2015年立法院審議「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施行法」草案,及2016年司法院於「類似判決刑度資訊檢索系統」增列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第32條等兩項作為,除強化人口販運防制政策之法制基礎外,同時亦可增進該類案件偵審之妥適性,以積極達成國家對人性尊嚴維護及人權保障之國家義務,乃應值嘉許之舉。